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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09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供办发〔2020〕37号

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财政、财务政策规定,结合近年区社机关财务管理实际,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宁供社发〔 2017 〕 57 号)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经区社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9 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行为,厉行节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区社 机关 财务 管理具体为机关财务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其中:财务 收 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 出 包括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 支出。

第三条 区社机关财务、 党费和工会经费 收支 由计划财务处统一 管理,设专职会计、出纳,全部 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

第 四 条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实行责任处室审核、分管计 划 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审批和党组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 五 条 区社机关财务 实行预 、决 算 管理制度。

(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区社机关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处室按照 年度预算编制 规定,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向计划财务处 申报 下年度 日常 公用经费和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计划财务处对各处室的 支出预算 进行初审、汇总,形成区社年度预算,报请区社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 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审批。依据财政厅批复,在自治区政府网、区社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 、绩效目标 和 区社项目支出 年度计划,各 处室和 相关 单位严格执行。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 强化 监督,保证资金执行进度。

( 三 )区社 机关财务年终编报部门决 算 报表。部门决算报表 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批准后,按照决算公开有关要求在自治区政府网、区社网站同时公开。

第 六 条 党费、工会经费实行 计划管理制度。机关党委 、机关 工会 分别负责制定党费、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区直机关工 委 、上级工会组织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党费、工会经费年度决算在机关进行公示。

第 七 条 基本支出 、项目 支出按 部门经济科目分类 包括 :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对企业补助、其他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 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服务支出 包括 :办公 费、 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 、 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费 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设置更新、安置补助、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对企业补助包括:资本金注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其他对企业补助等。

其他支出包括:赠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 八 条 区社机关财务、 党费和工会经费的审批和报销程序。

(一 ) 区社机关财务 支出。

1. 工资福利支出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退休费)由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直接支付;未纳入统发系统的控编人员工资、生活补助(遗属生活费)、津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住房补贴、退休人员民族团结奖、城市文明奖等),相关处室经办人员制单,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计划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 审批,由经办人员( 出纳 )在一体化支付系统录入、审核人员(会计)审核后进行支付。按相关规定需要公示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住房补贴)在机关公示。(以下经办人员、审核人员统称财务人员)

2. 办公 费、 邮电费 、 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租车费) 及零星支出由 办公室 经办人员填报相关费用报销审批单并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审签,分管计划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 审批,财务人员 给予报销支付。

3. 差旅费 支出,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流程进行。由出差人员 在内控系统 填 写因公出差审批单,处室负责人审核,同行处室负责人会签,分管处室 领导审批。出差后报销人在内控系统上传报销票据及附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处室负责人 审核,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签,分管计划财务处 理事会副主任 审批,打印报销单粘贴票据,会计核销,财务人员 给予报销支付。

4. 因公出国(境)费,由党组会议决定,报销人填报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单,附原始票据和相关出国审批手续,人事处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签,分管计划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 审批,财务人员 给予报销支付。

5. 会议费、培训费、 委托业务费( 法律顾问费 ) 、 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离退休人员慰问费)、资本性支出、对企业补助 由相关处室提请党组会议决定。相关处室经办 人员 填报原始凭证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签字,处室负责人 审核,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审签,分管计划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 审批,财务人员 给予报销支付。

6. 办公费(报刊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车维修)、 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印刷费、手续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其他支出,开支在 5万 元以下的,相关处室经办 人员 填报审批单并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签字,处室负责人 审核,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审签,分管计划财务处理事会副主任审批,财务人员 给予报销支付。5万元 以上的,由相关处室提请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 二 ) 对下拨付的 项目 支出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由 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处室,相关处室 提请区社党组会议决定。根据 财政厅 项目资金批

文件,计划财务处 填写“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专项经费核拨单”,项目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计 划 财 务 处 处长 审签,分管计 划 财 务 处 理事会副主任审批,财务人员 办理拨付。

( 三 )党费 使用,5000元以下 由 机关党委工作人员填报党费使用审批单并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签字,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核,会计审签,分管机关党委 区社领导 审批,出纳给予报销支付。党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 5000元 (含) 以上的,由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以上的,由机关党委提请区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 四 )工会经费 使用,5 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工会工作人员填报工会经费使用审批单并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签字,工会负责人审核,会计人员审 核,分管工会 的区社领导 审批,出纳给予报销支付。凡属全体会员福利性支出及单次支出金额在 5 000元(含)以上的,由工会 委员会研究 决定。

第 九 条 支出除由财务人员转账外,日常由个人经手的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党费、工会经费的支出凡具备 转账 条件的一律 转账 结算。

第 十 条 实行 关键岗位职责分 置 制度。管钱、管账 、 管印章分 置 ;管资产购置、管资产 记账、 管资产使用分 置 ;会计记账 、 业务审批、经 手 办 理 分 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 十一 条 会计 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账务 处理符合制度规定,账目 清楚,数 据 准 确,报表真实,报 送 及时。

第十 二 条 计划财务处 建立健全资产配发、维护、处置和调拨登记制度,实行年度清查制度,准确反映机关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 三 条 实行“谁报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经办人员对报销费用提供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员报销费用的准确性负责;会计对报销费用的标准、范围的合规性负责;区社审批领导对费用报销、资金拨付负 总 责。对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审核不严、把关不严、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违纪、管理混乱、资金及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 四 条 本办法由区社 理事会 负责解释。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 自 20 21 年 1 月 1日起 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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